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
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40319232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31123107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2426975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82392227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06年02月08日北府法規字第1060184833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號令修正發布
中 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號令訂定發布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新北市之教保服務機構,其類
型如下:
一、公立幼兒園。
二、私立教保服務機構:
(一)私立幼兒園。
(二)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。
(三)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。
前項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。
第 三 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,依教育部規定辦理。
第 四 條 公立幼兒園應收取之各項費用基準如附表。
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第三條所定收費項目,自訂次學 年度之收費數
額,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後,始得
向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收
取費用。
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預收學費, 收取數額不得 高於當學期收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十,最高以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。
第 五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、收費項目與數額及減免收 費規定,應至少
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,公告於本府及教育部指定網站。
教保服務機構
應於收費規定、繳費與退費收據,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
迄日,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及幼兒 之法定代理人各執一份。
第 六 條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,公立幼兒園之收費,按
其當月就讀 日 數比例計算;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,以其實 際進入教保服務 機構日為收費基準日,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 讀月數比例計算,每月 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
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,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 及家長會設 置 相關規定收費。
第 七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,教保服務機構
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公立幼兒園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繳交費用。
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者,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繳交費用。
二、私立教保服務機構:
(一)學費及雜費:
1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繳交費用。
但教保服務起始日
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,私
立教
保服務機構得扣除行政作業相關費 用,其費用不得高於當學期收
取之學費總
額百分之十,最高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。
2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三分之 一離開者,退還三分之
二。
3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一 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
開者,退還三分之 一。
4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二 離開者,不予退費。 (二)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及代收費:
1、全學期收費項目,按
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2、每月收費項目,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
3、已製成成品者,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,致幼兒離開教保服 務機構
者,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,以其
實際離開教保服
務機構日為退費基準日,全學期收費項目按 就讀月數比例,每月收
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
退費:
一、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。
二、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。
三、因違反規定經停止招生、停辦、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。
四、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、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,對幼兒有身心
虐待、不當管教或其他不當對待 之行為並經裁罰。
前二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,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 險及家長會設
置相關規定退費。
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公立幼兒園按當月請假、停課或放
假日數比例,退還繳交費用;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請假、 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、停課或放假期間之午餐費、
點心費、交通費及按日或按次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:
一、幼兒因故請假,於請假日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
日五日以上。
二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強制停課,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
課。
三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
上。
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,不
予退費。
第 九 條 前三條所稱就讀(請假、停課或放假)日數比例,以當 月幼兒實際就讀(請假、停課或放假)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
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;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
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,未滿一個月者,
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
第 十 條
準公共幼兒園之收退費,準用本辦法第三條、第四條第 二項、第五條、第九條、第十一條及第六條至第八條公立幼兒 園計算基準之規定。
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,除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
實施辦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本辦法之規定。
第 十一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違反本辦法者,除依本法規定處 罰外,並應退還違法收取或應退之費用。
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。
附表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基準表(單位: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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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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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立學校
附設幼兒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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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設幼兒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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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期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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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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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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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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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日制:四千五百元
全日制:七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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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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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專設幼兒園收費之總額,不得高於 前一學年度之收費總額。
二、本表之學期收費期間,係以四點五
個月計算。
三、午餐費及點心費部分: (一)幼兒園午餐與點心代辦費
支出項目及其支出比例、 結餘款之使用範圍及結餘 額度之限制等,準用新北
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午餐
經費收支要點規定辦理。
(二)幼兒園午餐與點心代辦費 不得用於支出廚工人事 費。
(三)幼兒園提供午餐或點心(食
材)如因實際成本高於本表
所定費用者,得報本府同意 後調整費用,不受本表規定
之限制。
四、交通費部分:經本府同意核准購置 幼童車之幼兒園,始得收取;該
項費用得依實際情形核實收取。
五、家長會費部分:以幼兒家庭為單位 收取;且設立家長會之幼兒園, 始得收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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雜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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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百五十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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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百五十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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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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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辦 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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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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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千三百
五十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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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日制:一千一百二十五元
全日制:一千三百五十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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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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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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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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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日制:六百七十五元
全日制:九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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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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午餐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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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地區: 九百九十元 偏遠地區:
一千一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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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地區:九百九十元 偏遠地區:一千一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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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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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心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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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地區: 一千一百元 偏遠地區: 一千二百 十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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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地區: 半日制:七百五十七元以下 全日制:一千一百元 偏遠地區:
半日制:八百三十二元以下
全日制:一千二百十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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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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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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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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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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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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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收 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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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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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 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辦理。
二、每學期每名幼兒應繳保險費(或自 付額度),配合教育部公告之當學 期保險費收費標準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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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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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
會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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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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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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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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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
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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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本辦法第三條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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