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3月6日 星期四
轉知~2025新北市童趣學習嘉年華~相關資訊
新北 You Me Go 幼教影音資源網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JOFf9DqaWl8
2025新北市童趣學習嘉年華 盛大登場!
【主題呈現】
👶 大手牽小手,Fun心跟愛走!
🏫 探索多元學習空間,打造更優質的幼教環境
🎨 創意課程 X 親子互動,讓學習成為一場奇幻旅程!
【亮點活動】
🎈 百個特色攤位|公私立幼兒園聯合展出,感受不同學習風貌
🏃 親子運動|邀請日本早稻田大學專家帶領,一起動起來!
🎯 趣味闖關|親子協力挑戰遊戲,寓教於樂,滿載回憶!
🎭 兒童劇場|透過戲劇,引導孩子情緒發展與表達力
🎁 超值大獎等你拿!|參與活動,就有機會獲得 iPhone、iPad、電子書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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📅 3月15日,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
🎉 讓我們一起共創幼未來,陪孩子快樂學習、成長!
2025年2月18日 星期二
2025年2月10日 星期一
2025年2月5日 星期三
2025年1月10日 星期五
樹林附幼113學年度上學期「寒假」延長照顧服務參加名單通知
親愛的家長,您好:
113學年度上學期的課程即將結束,1/20(一)是休業式,本園於寒假有開辦了7天的寒假課後留園,以下為寒假課後班的名單以及注意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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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 寒假課後班 名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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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課日期:01/21-02/05(七天) 上課時間:08:00-18: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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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亮班 |
彩虹班 |
太陽班 |
星星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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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:00-16:00 |
黃O皓 張O睿 林O佑 張O允 |
賴O曈 賴O霏 賴O辰 游O任 張O語 蕭O澔 羅O豪 吳O蓁 張O嵐 |
陳O麟 郭O安 謝O恩 江O蓉 黃O寧 郭O睿 張O忻 |
廖O晴 徐O宏 王O翔 趙O鋒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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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:00-18:00 |
黃O媗 蕭O心 |
林O淇 彭O妍 陳O心 許O于 楊O均 黃O寧 徐O皓 徐O甄 |
李O皓 陳O愷 莊O德 陳O安 張O興 林O暘 陳O呈 梁O欣 李O惠 |
李O紳 林O澤 呂O翔 張O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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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人 |
17 人 |
16 人 |
8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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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計總人數:47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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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
1. 由於寒假課後留園人力有限,故不開放側門進出,請寒假參加課後留園的幼生於8:00-8:10在正門集合,老師會統一帶到教室;下午放學老師會依照家長填寫的接送時間統一帶到校門放學。
2. 請參加課後留園的幼生要帶衛生紙、濕紙巾、水壺、餐袋、書包、拖鞋,請全日班的幼生還要帶棉被、牙刷、牙杯。
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2681-2014*123~124
轉知「幸福保衛站計畫」及「好日子愛心大平台供餐計畫」
為守護18歲以下家遇急難學童,本府結合統一、全家、萊爾富及OK超商成立「幸福保衛站」,並與八方雲集、梁社漢排骨、鬍鬚張、石門集馨村便當及十八王公劉家肉粽合作「好日子愛心大平台供餐計畫」,就讀本市或設籍本市學童遭逢變故,饑餓時可至合作商家領取主食計100元餐點,學生僅需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即可取餐喔!!
相關資訊網址: 幸福保衛站 https://docs.ntpc.edu.tw/hss/111.htm
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
新北市樹林國小附幼113學年度下學期收退費辦法
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
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31123107 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2426975 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82392227 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06年02月08日北府法規字第1060184833 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
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新北市之教保服務機構,其類型如下:
一、公立幼兒園。
二、私立教保服務機構:
(一)私立幼兒園。
(二)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。
(三)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。
前項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。
第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,依教育部規定辦理。
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應收取之各項費用基準如附表。
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第三條所定收費項目,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,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後,始得向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收取費用。
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預收學費,收取數額不得高於當學期收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十,最高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。
第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、收費項目與數額及減免收費規定,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,公告於本府及教育部指定網站。
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、繳費與退費收據,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,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各執一份。
第六條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,公立幼兒園之收費,按其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;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,以其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收費基準日,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,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
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,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收費。
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,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公立幼兒園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繳交費用。
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者,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繳交費用。
二、私立教保服務機構:
(一)學費及雜費:
1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繳交費用。但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,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扣除行政作業相關費用,其費用不得高於當學期收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十,最高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。
2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3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4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,不予退費。
(二)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及代收費:
1、全學期收費項目,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2、每月收費項目,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
3、已製成成品者,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,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,以其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退費基準日,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,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:
一、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。
二、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。
三、因違反規定經停止招生、停辦、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。
四、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、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,對幼兒有身心虐待、不當管教或其他不當對待之行為並經裁罰。
前二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,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退費。
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公立幼兒園按當月請假、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,退還繳交費用;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請假、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、停課或放假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及按日或按次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:
一、幼兒因故請假,於請假日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。
二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強制停課,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。
三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。
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,不予退費。
第九條 前三條所稱就讀(請假、停課或放假)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(請假、停課或放假)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;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,未滿一個月者,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
第十條 準公共幼兒園之收退費,準用本辦法第三條、第四條第二項、第五條、第九條、第十一條及第六條至第八條公立幼兒園計算基準之規定。
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,除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本辦法之規定。
第十一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違反本辦法者,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,並應退還違法收取或應退之費用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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